第355章 上市公司(二)-《NBA2000之金钱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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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未上市之前,这个创始人股最高可定为52%。

    当公司上市之后,这个创始人股,却有了固定的限额。

    前文讲过控股规则:本土财团a掌控27.04%,国外财团掌控23.96%,差额是3.08%,考虑到1%的绝对优势,故此,最多允许保留2.08%的创始人股,可以不在本土财团a的捆绑之列。

    再多,也只是给后人提前留一点可以出售股份而已,又不利于新老板的扩张计划,早晚都得被迫卖掉。

    比如:乔布斯,个人实际持有苹果55万股股份,折合0.586%的股份。

    这个0.586%的股份,就是标准的创始人股。

    乔布斯被踢出苹果之后,为了二次创业,不得不以另一种“委托10年”的另类出租方式,将1.494%的苹果创始人股租给了迪士尼集团的董事长兼ceo迈克尔—艾斯纳。

    对于苹果着这样的公司来说,10年后发展成什么样,鬼也不清楚。

    迈克尔—艾斯纳手里捏着乔布斯的“命根子”,一旦出售,乔布斯的后人就再也没有了争夺苹果的资本了,故此乔布斯虽然也捏着11.3%的迪士尼股份,是最大的个人股东,照样不敢轻举妄动。

    在商业大战中,称之为“蛇咬尾”,寓意是,两条蛇互相咬住了对方的尾巴!

    这种局面,很像是贪官手里总是捏着上司的把柄一样,并称之为“护身符”,关键时刻上司下黑手,我就鱼死网破,哼哼,嘿嘿,呵呵!

    比如:并购后的aol——时代华纳集团,两位创始人分享2.08%的创始人股。史蒂夫—凯斯和丹—罗根,各自拥有1.04%的创始人股。双方互相限制,谁也甭想多拿一点,呵呵!

    问题是,阿迪达斯的创始人股在谁手里?

    这个,才是进入阿迪董事会的敲门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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