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分开的考验-《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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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人律师在代理时陈述,陈某在邻居袁某自家用的压水井里投放农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陈某归案后,能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安装广告牌受伤诉求无据被驳回

    邹某与儿子一起安装广告牌受伤造成近百万损失。2月2日,超人律师作为代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因为超人律师的有力辩护,一审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初,深鹏某灯具公司与深鹏某广告公司约定,由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广告牌的支架等。并安装至灯具公司楼顶。

    之后,广告公司负责人李某找到原告邹某之子邹小某。将上述业务转交由邹小某负责施工,约定制作支架及安装广告牌的费用共计2000元。同时李某将安装效果图交给了邹小某。

    此后,邹小某自行购买了支架材料,与邹某共同制作广告牌的支架,并到广告公司拿了部分工具及脚手架,与邹某一起进行安装。邹某在脚手架上安装广告牌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至楼顶平台上后受伤,造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日,李某向邹小某支付了约定的安装费用2000元。

    作为深鹏某广告公司的代理人,超人律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灯具公司将其公司的广告安装事项交由广告公司完成,广告公司按其提供的效果图完成安装事项,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广告公司将其承揽的安装业务交由邹小某完成,双方约定的形式为包工包料。

    邹小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虽使用了广告公司的部分劳动工具,但广告牌的支架材料的采购及制作、安装工作均是由邹小某自行完成,广告公司与邹小某间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邹某参与安装广告牌工作,系帮助其子邹小某或为其子提供劳务,其工作当中的劳动保护等设施应由邹小某提供。

    被告新干某广告公司、新干某灯具公司未雇请原告邹某,亦未对其工作进行过指示、安排,其如何工作及是否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的多少均与两被告无任何关联,邹某与广告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

    另外,邹某受伤的原因亦并非广告公司的脚手架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

    为此,邹某受伤与两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亦无证据证实两被告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支持超人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超人律师说法*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室外作业的危险性而谨慎作业,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建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尽可能减少意外造成的损失。

    更新完超人律师平台,善若又遏制不住地思念李超。

    “李超在家,不会去相亲吧,如果他敢去,我就……我就不理他了。”一个荒唐的念头浮上善若的脑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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